前隊長討薪申請被駁回 足協終審判定永昌未欠薪
近日,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下發了仲裁裁決書,駁回了李超對石家莊永昌俱樂部的薪資爭議仲裁申請,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李超狀告老東家一事,也因中國足協的一紙裁定塵埃落定。
據悉,中國足協是在9月6日下發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對于李超提出永昌在自己轉會武漢卓爾后有90余萬元獎金沒有支付向中國足協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根據球員和俱樂部雙方提交的工作合同、銀行流水、工資獎金確認表、聊天記錄等證據和資料,經過詳細的審查,最終駁回了李超的仲裁申請。
據了解,李超提出的仲裁申請是永昌未向其支付2016賽季出場率獎金92萬,而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最終的裁決書中判定李超申請駁回的依據主要有兩條:
第一,李超未能提交直接證據,證明永昌俱樂部存在欠付行為,而根據銀行流水顯示,永昌在2016賽季向其支付的薪資總和,已超過球員工作合同中的工資和獎勵條款全部滿足情況下可以拿到薪水的最高線,且超出部分作為獎金對于永昌2016年所處聯賽級別、表現、成績等情況基本符合,超出幅度在合理區間;
第二,永昌俱樂部提供的2016年12月簽署的《運動員工資獎金確認表》上有李超本人簽名,而此時中超聯賽早已經結束,并且俱樂部同意李超自由轉會武漢卓爾,簽名和轉會的兩項事實,應該是建立在俱樂部與球員雙方已經達成協議或口頭承諾確認沒有糾紛的基礎上方可成立。
而對于李超方面提出的工資單是提前簽名,俱樂部實際仍有欠薪行為的說法,仲裁委員會認為申請人“并未提供此類書面證據證明雖然簽字確認但被申請人尚存在欠薪情況”,而且申請人自愿在確認表上簽字的行為,也無法支持在本案的仲裁請求。此外,聊天記錄也沒有佐證存在這筆錢。
依據這兩點,仲裁委員會裁定永昌俱樂部不存在欠薪行為,駁回李超的仲裁申請,并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