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興:中國足協涉嫌“越位” 新政該如何確保長久
體壇周報記者馬德興報道
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著中國足協的“注資帽”、“薪酬帽”、“獎金帽”、“轉會帽”的“四帽”新政傳言不斷,坊間也已經將中國足協征求俱樂部意見的版本全部披露出來。中國足協已經醞釀了很久,而且很快就將召開相關會議進行再次研討并給出最終的說法。對于新政中的具體數字,記者并無發言權,畢竟俱樂部高層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更清楚目前中國足球“燒錢”多么嚴重。不過,新政能否持久,能否讓中國足球、中國職業聯賽步入正軌?這恐怕才更值得思考的問題。
管理主體與定位明確與否?
中國足協擬出臺新政的出發點毋庸置疑。今年下半年以來,圍繞著職業俱樂部不斷被勒令退出、主動退出或尋求轉讓股份等各種消息不斷,“燒錢”模式已讓中國職業足球難以為繼。尤其是,中國足球的競技水平本身并沒有因為“燒錢”而帶來本質性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作為最高管理部門,中國足協希望出臺一些政策,引導職業俱樂部投資向著更理性化方向發展,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及時的。
可是,在中國足協即將出臺新政時,外界的諸多擔心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就是這樣的“新政”能否持久?是否會像過去那樣“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從1999年中國足協第一次頒布月薪不得超過1.2萬元的“限薪令”到如今中國足協擬出臺《中國足球協會職業俱樂部財務監管規程》,并配套推出2019-2021年職業俱樂部財務監管指標、涉及“四帽”等,10年來,中國足協在這方面的工作并不少,但始終不見效果,根本原因恐怕還在于“管辦不分”,導致許多事宜難以長期堅持下去。
“燒錢”、投資過熱的現象,市場調節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也確實需要出臺相關政策。但是,這些政策恐怕更應該由一個類似職業聯盟的組織或機構出面牽頭,召集各家俱樂部投資人、管理人共同商議后,出臺相關的辦法,然后報請中國足協這個最高的監管部門通過,并具體展開實施。中國足協更多地應該是從政策的引導、保障及監督上下功夫,這樣,才能確保類似的政策更長久有效。
《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第四部分“改進完善足球競賽體系和職業聯賽體制”中的第14條明確指出,“調整組建職業聯賽理事會。建立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職業聯賽理事會,負責組織和管理職業聯賽,合理構建中超、中甲、中乙聯賽體系。中國足球協會從基本政策制度、俱樂部準入審查、紀律和仲裁、重大事項決定等方面對理事會進行監管,派代表到理事會任職。理事會派代表到中國足球協會任職,參與有關問題的討論和決策。”
但如今,《方案》中明確要求的“調整組建職業聯賽理事會”一事遲遲未有實質性進展,相反,中國足協卻取代“職業理事會”或“職業聯盟”制定相關規則,這是否有背離《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之嫌?《方案》的第7條明確要求中國足協“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中國足球協會內部治理結構、權力運行程序和工作規則”,要求“增強服務意識,克服行政化傾向”。但如今中國足協即將出臺的新政,是否依然是“緊抓權力不放”、在市場條件下依然讓“行政命令”大行其道而不是采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實質性問題?
盡管,中國足協的出發點是好的,也召集俱樂部征求意見,而且也確實聽取了俱樂部的意見,諸如“2019賽季所有國內球員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薪酬待遇按稅前金額及新的標準重新簽訂”等條款已經在最新版本中消失,但是,無論如何都擺脫不了“行政干預”之嫌。
于是,以“行政命令”下達的這些具體舉措在市場大背景下究竟能維系多久?這顯然需要打上一個問號的。這其中的核心問題依然還是中國足球的管理主體至今不明、職業俱樂部在聯賽中的定位不清,也就意味著中國足協和俱樂部的關系上依然是“既管又辦”,即所謂的“管辦不分”,這恐怕與《方案》是完全背離的。
緣何不首先實施財務公開?
當前,中國職業足球俱樂部的成本與支出越來越大,市場價格嚴重背離價值本身。“四帽”的出臺,從根本上是希望各家俱樂部進一步趨于投資理性,應該說,中國足協是在為俱樂部“減負”,這也是為什么“四帽”的消息一出臺便廣泛受到歡迎的原因。更進一步而言,中國足協出臺“四帽”,也是希望能夠尋求財務公平。
這些年來,不管是歐足聯還是亞足聯,抑或是亞洲其他國家尤其是西亞地區,紛紛成立了“俱樂部財務控制委員會”、“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并出臺一系列的法規、規定。對于俱樂部處于虧損狀態、或是違反財務規定,尤其是在球員引援方面超過規定限額的,財務控制機構或委員會可以直接下令禁止俱樂部在一段時間內引進內外援,在規定時間內必須達到財務收支平衡。負債的俱樂部以轉讓球員的方式來還清債務。如果俱樂部不得不轉讓球員、又不可能引進新的球員,就只能靠從預備隊或青年隊中提拔自己培養的球員。一旦實力不濟而導致最終降級,俱樂部的老板或母公司當然比誰都更著急。這也是中國足協數年前公布的“18條”中有關成立“中國職業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或委員會”的目的。與此前所提及的“管辦分離”相對應,類似將給俱樂部“減負”的規定、應該由職業聯盟中類似“中國職業俱樂部財務控制管理機構或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來完成,而不是由中國足協沖到最前面。
更進一步,想要實施財務公平,很重要一點就是首先要對財務公開。只有在財務公開的情況下,“四帽”的執行情況才能得到有效監督。在《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第二部分“調整改革中國足球協會”中的第7條“健全內部管理機制”,曾明確要求:“中國足球協會按照社團法人機制運行,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審計和監督。”在中國足協率先將財務公開后,也就可以要求各職業俱樂部將財務公開。只有在財務公開后,“四帽”的執行情況才能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盡管外界對“恒大模式”非議眾多,但迄今為止,廣州恒大俱樂部因為是國內唯一一家在“新三板”上上市的俱樂部,因而每年俱樂部的財務是公開的,更是可信的,畢竟上市要求與標準讓恒大俱樂部不敢“造假”。而其他各家俱樂部的財務賬目恐怕依然是一筆“糊涂賬”。
在這種情況下,設立“四帽”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譬如,傳說中的俱樂部總支出限額為12億元人民幣、投資人對俱樂部注資限額為6.5億元人民幣。試問,這些數字是如何得出來的?依據又何在?
我們的近鄰日本,職業足球能夠健康發展、職業俱樂部能夠實施財務公平規則,而且日本足協遠沒有中國足協那么“辛苦”、需要去琢磨那么多的限制政策,很重要一點恰恰就在于日本職業俱樂部的財務是完全公開的,包括日本足協、日本職業聯盟的財務也全部都是公開的,隨時可以在足協官網上查到,接受全日本球迷與普通民眾的監督。所以,日本足協、日本職業聯盟等擬定類似這方面的規定或政策,無需像我們現在所擔心的,是不是會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
所以,不管“四帽”中最終列出的數字如何,重要的是如何實施監管、誰來監管?光靠一個中國足協肯定不夠,但在財務不公開的情況下,類似像“朝陽群眾”這樣的強大力量也就被擋在了門外,中國足協或許未來又將成為眾矢之的。
“四帽”需汲取U23政策教訓
任何規則的制定,其出發點都是希望本行業或領域向著好的方向發展。但是,規則永遠是滯后的,否則也就不會在現實社會中存在“規則是死的、人是活的”一說。所以,規則的出臺,不在于當下及規則本身,而在于其歷史以及演化。
如同先前的“U23政策”,從本意來說,希望加強本土年輕球員的培養,這個出發點不該受到批評。但是,U23政策出臺后,因本身缺少細則,導致本土U23球員身價飛漲,這恐怕是政策擬定者始料未及的。
譬如,在出臺“U23政策”的同時,可以細化為許多條。例如,每隊報名的至少6名U23球員中,必須有4名是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至少在本俱樂部梯隊中效力滿三年或多年;首發出場的U23球員必須是本俱樂部梯隊中培養或提拔上來的,而且須效力滿三年或多年。在替補出場的2名U23球員中,只有一人可以是非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等等。一旦有這樣的細化規定,則這樣的規定首先是對過去一直重視青訓的俱樂部的最好的肯定,讓不重視青訓的俱樂部付出代價;其次,促進俱樂部真正重視自身青訓體系,而不是靠買人來解決后備人才問題,這也就將一線隊真正與梯隊掛上鉤,真正形成自己的人才網絡。第三,讓本俱樂部的年輕球員有成長機會與空間、看到希望;第四,促進俱樂部的梯隊建設改變思路,由注重成績轉向年輕球員的培養;第四,并不排斥市場行為,讓年輕球員有流動。
等到第二年,在這個細則中再進一步細化,譬如每隊報名的至少6名U23球員中,必須有5人是本俱樂部梯隊中的球員,等等。如此,一名U23球員的身價何以能夠被經紀人炒出上億?何至于讓原本設想很好的“U23政策”在實施過程中走樣?
所以,即將出臺的“四帽”政策,好壞并不在于數字本身,在政策公布之前,“由下而上”在諸多細則方面加以明確,才有可能避免重蹈“U23政策”的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