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全媒體記者 王勤伯
*本文的前提和聲明:
11月12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及國際泳聯聽證會的具體時間表。聽證會將于11月15日在瑞士蒙特勒舉行,WADA提出,由于孫楊拒絕提交檢測樣本,要求其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
聽證會結果不會馬上公布,CAS表示無法給出具體時間,孫楊則計劃在聽證會結束后給出簡短聲明。
為避免本文被胡亂拆解和惡意解讀,首先強調本文的前提。
筆者平時較多報道足球,同時,近年一直是中國國內對國際體育組織運作機理、國際體育反興奮劑運動報道篇幅最多、解讀最深入的記者。
關于莎拉波娃的“東歐神藥”、俄羅斯“魔幻熊”黑客內幕、WADA前世今生等話題,在體壇加APP可以查到數十篇筆者本人撰寫的報道。
關于孫楊藥檢風波的報道,很容易引發正反雙方的激辯,容易造成無意義的情緒化,也容易導致假消息、假新聞泛濫。
早在今年1月這一風波鬧開的時候,筆者就曾在微博上表示,“孫楊這件事是一個涉及游戲規則的糾紛。”時隔不久,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59頁裁決書全文公開,完全證實了筆者的判斷。
本文的目的,就是基于國際泳聯這份裁決書,讓讀者在正反雙方截然不同的立場里,擁有一個清晰、理性的脈絡。關于孫楊事件引發的其他爭議和反應,不屬于本文討論的范疇。
本系列將著重從三個角度來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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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孫楊如何贏得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仲裁?
現在我們重點聊孫楊在國際泳聯內部經歷的“一審”,為什么包括國內(自)媒體在內,對事情經過的描述差異那么大?
第一,因為關于此事,唯一有價值的參考資料,是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的59頁裁決報告。
第二,因為大多數人并不理解國際體育組織的運作機制,也沒有能力和愿望認真讀完59頁仲裁報告,于是就出于各自的立場進行了斷章取義的解讀。
在網上流傳的很多版本,都是 “片段翻譯”,例如不喜歡孫楊的版本,就集中翻譯而且是挑選翻譯國際泳聯提出控告的那一段,即文件中的“FINA’s position”。
為孫楊辯護的版本,則集中翻譯孫楊自辯的那一段,即文件中的“The Athlete’s position”。
有人甚至把片段翻譯說成是“全文翻譯”,或者聲稱自己沒翻譯的部分都沒有價值,我在自己朋友圈里也看到過轉發,這兩種處理方式,對于無法用英文讀完59頁文件的讀者誤導都很大。
那么, 事情經過到底是什么?
我認為問題的關鍵就在這里,很多人專注于“故事情節”,那么不可避免地,最后的“錘擊”情節就成為焦點。
對于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來說,細節、情節是至關重要的。但體育司法的特點卻是,只有最關鍵的細節和情節重要,其余都是細枝末節。
如果我在這里討論“一審”裁決報告中到底原告國際泳聯的版本更接近事實,還是被告孫楊的版本更接近事實,那么肯定會造成誤導。
仲裁法官所做的工作,核心內容也不是對雙方版本不同細節進行比較,在每一處推敲誰更可信,而是對關鍵行為進行檢查,對法律條文進行詮釋。這是體育司法的特點。
從59頁報告中可以看出,一審仲裁法官否定了原告的一些版本和觀點,也否定了被告的一些版本和觀點,仲裁法官并不裁定誰是好人誰是壞人,也不裁定誰誠實誰說謊。
仲裁法官最終做出裁決的依據,是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FINA DC)、國際檢測和調查標準條例(ISTI)的詮釋,并認定孫楊的行為沒有違反這兩個條例。
簡單說說,為何沒有違反?
FINA 反興奮劑條例 2.3和2.5條,明確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只有確定運動員的行為符合這兩個條例規定的內容,才能進行處罰。
條例明確的違規行為,一種是拒絕、抗拒、逃避藥檢,另一種是阻撓藥檢,包括撒謊、威嚇證人等行為。
孫楊的這一起風波,如果單看最后的情節,血樣不能帶走,尿樣沒有采集,還多次自行排尿,似乎是違反FINA DC坐實了。
但核心問題卻在于,國際泳聯委派的第三方檢查機構(IDTM)團隊自己在程序上有沒有率先違規?
IDTM的行為規范,參照的是ISTI,全稱“國際檢查和調查標準條例”,里面嚴格規定了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的程序。
ISTI條例規定,檢查人員必須“以恰當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任務”。
如果沒有,那么這次檢查就是無效的,因此就不存在抗拒、拒絕、逃避或阻撓等問題。
被媒體廣泛忽略的是裁決書的第6部分,我認為這里才是文件的核心內容。
在這一部分里,仲裁法官團對ISTI條例進行了詮釋,認為IDTM團隊(三位中國人)沒有以恰當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這使得整個檢查是無效的,因此孫楊的行為不能被定義為FINA DC 2.3條和2.5條認定的違規行為。
難道國際泳聯意識不到IDTM團隊的不規范嗎?為什么不從一開始就放棄起訴孫楊?
問題恰恰在此。這也可能構成后來WADA決定上訴的理由之一。
如果看過59頁裁決書里國際泳聯起訴孫楊的原告版本,肯定會感覺國際泳聯起訴的時候是信心滿滿的樣子。
他們認為,IDTM工作人員的方式是恰當的,本協會總授權給IDTM進行飛行藥檢,那么IDTM工作人員出示國際泳聯的總授權,即可進行藥檢采樣。
國際泳聯沒有提到,是不是在之前的很多次飛行藥檢中,IDTM全都采用了相同的方式——率領檢測團隊的IDTM工作人員向運動員出示國際泳聯給IDTM的該年度藥檢總授權書,同時自證為IDTM工作,這樣就算是“以恰當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
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對規則的解讀差異很大。這也是為什么1月份我強調這樁官司更多是“游戲規則糾紛”。
而且涉及規則理解的爭議并不止一兩處,例如孫楊一方認為禁藥檢查團隊助手(DCA)需要出示IDTM的禁藥檢查官資質證明(DCO accreditation)和授權,仲裁法官否定了這一點,因為DCA所做的工作是非常簡單有限的(例如監督排尿)。
對規則擁有最終詮釋權的人,不是原告國際泳聯,也不是被告孫楊,而是仲裁法官。
因此,孫楊是否違規,完全是一個釋法差異的問題?
從官司裁決角度看,是的。在后面我們將提到的一個地方,仲裁法官有專門提示。
裁決書顯示,仲裁法官認為,最焦點也是最關鍵的一個環節,涉及檢查人員是否“以恰當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使命”。
仲裁法官認為,ISTI條例要求檢測人員以恰當的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和任務,如果帶隊的IDTM檢查官僅僅出示國際泳聯給IDTM的年度總授權書并自證為IDTM工作,這樣是不夠的——IDTM檢查官需要向運動員證明自己以及自己帶來的助手被授權執行這項任務。ISTI條例沒有規定以何種形式證明被授權(胸牌、授權書等等),但這一證明是不可缺少的。
孫楊一方對禁藥檢察官帶來的2個助手身份或行為提出了質疑,這些質疑在裁決書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可,仲裁法官將這一部分納入裁決書第6部分的附加內容。
在附加內容里,仲裁法官認定禁藥檢查團隊助手(DCA)存在偷拍孫楊個人照片的粉絲行為,這是嚴重不可取的行為。而血樣采集助手(BCA)的身份認證,仲裁法官認為ISTI條文有含糊不清之處,同時,血樣采集助手也沒有提供中國國內相關規定要求的采血資質證明(只有護士資格證),那么已完成的血樣采集是無效的。
我認為這里是裁決書的第二個關鍵環節,因為最末尾的“錘子情節”非常引人注目,引發的輿論風波最大。法官裁決血樣采集無效,那么不管是用錘子錘還是別的方式對待,是粗暴還是禮貌,都只涉及“廢棄和無效血樣”的處理,不能算是“拒絕帶走正確采集的血樣”。
解析到這里,是否足以證明孫楊在這件事情上完全清白?
首先要回到之前我的基本態度——這樣的規則糾紛,我并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對法律條文的詮釋,唯一能夠相信的就是法官,而不是看之前雙方的版本誰的故事性更好。
我對原告被告雙方的版本都持保留立場,著重了解仲裁法官的論述、分析和立場。當我讀到裁決書第54頁的時候,即上文說到的第6部分仲裁法官的釋法和解析,我認為,仲裁法官將會判定孫楊勝訴。
然而,第6部分的最后近3頁紙篇幅,卻是對孫楊的嚴正警告,可以說,我關注過的很多涉及禁藥問題的糾紛,這段嚴正警告從形式到語氣都是很罕見的。
仲裁法官團在這個專門的部分寫到:
“盡管沒有被要求對此做出判斷,反興奮劑委員會認為必須指出對運動員及其身邊人的行為非常重大的擔憂。(運動員)此次避免了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絕不等同于反興奮劑委員會在未來的情形里會寬恕此類策略。盡管(運動員這次)最終是成功的,卻是難解難分的?!?/span>
“運動員最終的成功依賴的是反興奮劑委員會對采樣團隊需要出示何種官方文件的規則詮釋。從實質上講,運動員等于是把自己整個運動生涯維系于一場賭博,博的是自己對這個復雜情形的評估會占據上風。這在反興奮劑委員會看來是愚蠢至極的?!?/span>
之后,反興奮劑委員會指出,過去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很多案例證明,遵照禁藥檢查官員的要求,提供樣品,哪怕是“在提出抗議的前提下”,然后對有關機構書面呈交抗議,這是更為謹慎的做法。“拿自己整個運動生涯去博如此復雜、爭議情形里的正確性,是一場巨大又愚蠢的賭博?!?/span>
同時,“反興奮劑委員會駁回了運動員的很多論點和立場,認為它們缺乏根據而且是無效的。運動員和他周圍的人在采樣過程中很多環節不正確。這一次對于運動員本人應視作一堂警醒課?!?/span>
反興奮劑委員會認為孫楊不正確的環節包括哪些?
看到這里,我認為59頁判決書的一個不完美之處就出來了。
說了兩次“很多”,對一位世界頂級運動員使用了“愚蠢至極”這樣罕見的形容詞,判決書卻突然語焉不詳。
“很多環節不正確”,所列舉出的內容卻只有寥寥幾條:
例如孫楊差點遲到(這里我不理解,“差點遲到”不等于不正確,對不?),孫楊的醫生巴震讓IDTM團隊簽署的聲明是無效的。
反興奮劑委員會駁回的孫楊“很多論點和立場”列舉出來也不多:
例如,反興奮劑委員會認為,孫楊在2017年和禁藥檢查官員(當時是實習生)有過不愉快,這一點不能成為孫楊質疑其資質的理由,無論現在還是未來。同時,反興奮劑委員會認為,運動員自己的禁藥檢查歷史和最近的藥檢陰性與本次事件是無關的。
判決書在孫楊無罪結論之前的這段警告會導致什么?
上述近3頁紙的嚴正警告之后,馬上就是第7部分“結論”,宣布孫楊沒有違反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FINA DC 2.3和FINA DC 2.5兩個條款的規定。
看到這里,我的感覺只有一個字:突兀。
如果一個人完全持有中立立場,讀完這樣一份判決書,面對兩個“很多”,面對“愚蠢至極”,會不由自主地再回頭去看雙方的版本,在原告國際泳聯的版本里尋找孫楊及其團隊的“很多環節不正確”,去孫楊的版本里尋找他被駁回的“很多論點和立場”,去孫楊及其團隊的行為里去感悟“愚蠢至極”。
這也像是給了WADA一根接力棒。首先說明雙方難解難分,就好像說我們作為仲裁法官也是左右為難,也有勉強,然后又指出勝出的一方有很多環節不正確,暗示孫楊團隊獲得的并不是一次干凈利落的勝利。
WADA拿到這份59頁報告,必然就有義務去審核孫楊勝出的理由是否完全成立,重新考慮“很多不正確的環節”里是否存在實質的違規之處沒有被判決。
對于世界泳壇的其他很多運動員來說,讀完判決書容易產生一個印象,就是反興奮劑委員會對自己語焉不詳的“很多不正確環節”采取了回避態度,同時“未來不會寬恕”這個行文也會激發不少運動員的不滿,他們會問,既然“未來不被寬恕”,為什么這次被寬???換成自己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被寬???
對于希望挖掘爆炸新聞的媒體來說,這份判決書具有強大的暗示性質。全世界大多數媒體報道孫楊官司唯一的資料來源就是這份59頁報告,既然是裁決書,法官判孫楊勝出,卻又在不必須的前提下增加了一段警告,說了兩個“很多”,說判決其實難解難分,就像是給媒體遞了話——這事兒沒完,這里有“很多”礦可以去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