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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
孫楊及其律師團隊曾多次表示WADA在提交上訴書及上訴摘要時存在超出有效期的情況,對于此爭議點,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書中做出了解答。
以下為節選內容:
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3.7.1規定,WADA提交上訴書的截止日期為本案其余當事方(WADA除外)上訴有效期截止后的21天。運動員(即孫楊)于2019年1月3日收到仲裁決定,中國反興奮劑協會(CHINADA)于2019年1月7日收到仲裁決定。(編者注:在此仲裁決議中,FINA調查小組認為孫楊的行為未違反反興奮劑條例)
鑒于中國反興奮劑協會是在2019年1月7日接到的仲裁決定,那么他們提起上訴的21天期限于2019年1月28日到期。在此之后,FINA擁有額外21天期限提出上訴,到期時間為2019年2月18日。因此留給CAS仲裁委員會的問題就剩下:WADA的上訴截止日期是否與FINA的截止日期相同,或者在FINA上訴的截止日期期滿之后,是否還有21天的上訴期限?
仲裁委員會認為,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3.7.1 §2(a) 以及WADA的相關條例,FINA也屬于上述“其余當事方”中的一員,因此,在FINA的上訴截止日期期滿后,WADA擁有額外的21天上訴期限,到期時間為2019年3月11日。上訴摘要應在提出上訴的截止日期后的10天內(即2019年3月21日)提交。考慮到WADA額外申請了20天延長期并獲得批準(編者注:WADA在2019年3月20日向CAS提出,由于在2019年2月21日才收到本案所有相關材料,因此提出延遲提交上訴摘要的請求),WADA提交上訴摘要的最終截止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
考慮到WADA的上訴摘要是在2019年4月3日提交的,仲裁委員會認為并不存在超期情況,因此駁回了孫楊和FINA的反對意見。
文/蝸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