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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
對于運動員(即孫楊)是否違反了反興奮劑條例,仲裁書中進行了詳細解釋。
以下為節選內容:
毫無疑問一名安保人員在孫楊的指示下損壞了裝有已經采集了血液的玻璃容器;孫楊也撕毀了他在檢測開始前簽署的《興奮劑檢測表》;孫楊及其團隊人員的行為阻礙了興奮劑檢測官員將采集到的血液樣本送回實驗室進行分析,并阻止了尿樣的采集工作。
孫楊表示鑒于自己沒有什么需要隱瞞的,因此并沒有采取任何欺騙行為干擾采樣。此外,他堅持認為自己是在程浩、巴震醫生和韓照歧醫生指示和建議下行事的,而他們告知自己由于興奮劑檢測官缺乏認證和授權,將無法進行檢測。此外,孫楊還表示興奮劑檢測官員沒有履行她的職責——即告知他不遵守樣本收集程序可能造成的后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從原則上來講,孫楊的行為明顯阻礙了興奮劑檢測樣本收集過程,因此違反了FINA興奮劑檢測條例2.5(干擾或試圖干擾采樣)。
不過仲裁委員會提到,他們并不完全認同WADA的觀點,即不論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人員是否獲得正式授權并向運動員出示相關證件,后者都會應拒絕工作人員將樣本帶走的行為而被視為干擾采樣。在興奮劑檢測過程中存在重大漏洞的情況不能被排除,但這屬于極其罕見的情況。
盡管如此,仲裁委員會還是建議,在一般情況下,運動員不應該貿然采取動作,一旦這么做了,就有可能承受相當嚴重的后果。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運動員在興奮劑檢測過程中提出異議,并立即提供此異議的完整依據。
本案的另一大爭論是,孫楊及其律師團隊認為興奮劑檢測人員應提供委托書(Letter of Authority)以及寫有所有工作人員信息的授權書(Authorisation Letter),仲裁委員會的解釋如下:
ISTI(WADA使用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5.3.3條表明,僅出示FINA發給IDTM的(通用)授權書(加上興奮劑檢測官的身份證明)就足夠了。從上述條例的措詞上來理解,并不強制要求檢測工作人員提供寫有具體信息的委托書。
韓照歧醫生在接受中國反興奮劑協會培訓時所了解到的對IDTM采樣人員所需文件的建議,與ISTI中規定的強制性(最低)要求有所不同。
此外,孫楊的證詞中顯示,自2012年起他參加的59次賽外檢測中(不包括此案),IDTM的工作人員都向他出示了“相關文件與授權書”,但值得注意的是,孫楊在回答仲裁委員會提問時,并未表示在這59次中自己曾被出示過(具體的和個人的)委托書。
WADA標準與協調部副主任肯普在法庭上曾被問及血檢人員和興奮劑檢測助手是否需要出示相關文件證明他們與IDTM的關系時,肯普表示,他們僅需要一份(通用)授權書即可。這一文件將適用于所有興奮劑檢測人員,因為血檢人員和興奮劑檢測助理在檢測過程中的作用非常有限。仲裁委員會接受了這一解釋。
文/蝸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