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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3月4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一案仲裁書。
孫楊最終被判定禁賽8年,但保留此前取得的成績。對此判罰,仲裁書也進行了詳細解釋。以下為節選內容:
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0.3.1條,由于孫楊違反了FINA反興奮劑條例2.5條,需要自行承擔以下后果:接受為期四年的禁賽,除非委員會判定其情況適用于10.5條(因無明顯過失或疏忽減少禁賽時長)或10.6條(因其他原因免除、減少或終止禁賽)。孫楊試圖援引10.5.2條(無明顯過失或自身疏忽)減少禁賽時長,但委員會認為孫楊的情況并不符合這一條款。
孫楊試圖將自己的情況解釋為“例外狀況”,但委員會認為孫楊的論點并無合理證據支持,就孫楊極其惡劣并構成嚴重攻擊的行為而言,4年禁賽時長是合理的。委員會指出,孫楊在證詞中從未體現出任何對自己行為的反悔,或者在事后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有所不當,反而為自己的行為找尋依據并怪罪他人。此外,委員會還指出孫楊的總結陳詞依舊強調流于形式的、對IDTM檢測人員的資質要求,卻并未正視自己當時的行為卻有反應過激之處。
在聽證會當天,孫楊在總結陳詞階段邀請一位觀眾席上未知人士擔任自己的翻譯,且并不認為有必要向仲裁委員會請求許可或者表現出尊重權威的理解。孫楊是一位世界級運動員,擁有出色的運動成就,但他不能逾越法律程序。規則適用于孫楊,也適用于其他所有的運動員,他理應遵守規則。根據相關適用的規則,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執行4年禁賽。
此外,仲裁委員會注意到孫楊在2014年6月有過一次反興奮劑條例違規并接受了3個月的禁賽。因此,此次孫楊違反FINA反興奮劑條例2.5條被視作二次違規。
WADA提出,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0.7.1(c)條,如果仲裁委員會認定孫楊違反了2.5條的“妨礙”條例,禁賽年限應是4年的兩倍,即為8年。10.7.1條內容為:“二次違規的運動員(或其他人)禁賽年限應不少于:(a)6個月;(b)首次禁賽時長的1.5倍,在不考慮根據10.6條減免的情況下;(c)第二次違規若視作初犯狀況下禁賽時長的2倍,在不考慮根據10.6條減免的情況下。”根據以上條文,孫楊的禁賽時長為4年的2倍,即為8年,沒有商議余地與例外。
仲裁委員會意識到8年禁賽確實看似嚴苛,但委員會也認為孫楊首次違規之后,理應會更謹慎,避免二次違規。仲裁委員會同樣注意到根據WADA將在2021年1月1日實行的新規則2.5條,二次違規者有望將禁賽時長縮減到4年以內。但這一規則并不適用于目前的情況,但在2021年規則生效后,孫楊可以向FINA申請減少禁賽時長。
WADA還要求取消孫楊從2018年9月4日至禁賽日開始期間所取得的全部成績,但仲裁委員會認為8年禁賽已經是嚴重處罰,在此之上再取消孫楊過去一年半的成績,需要委員會評估是否公平。委員會認為,取消成績是等同于一定期限禁賽的重罰,孫楊在事發當日前后幾次的興奮劑檢測結果均沒有問題,也無法證明孫楊在2018年9月4日至聽證會結果公布期間使用興奮劑,而且FINA在2019年1月初次判定孫楊并未違反反興奮劑條例,因此他可以自由參加之后的比賽并保有獲得的成績??紤]到以上要素和公平性標準,因此,孫楊所取得的成績應得以保留。
文/肥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