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在韓國棋院進行的第145屆韓國入段大會本賽第2輪比賽中,K某攜帶電子儀器進行作弊行為,被當值裁判趙涓祐初段發現。K某當即被取消比賽資格,隨后韓國棋院以妨礙公務罪向其提起刑事訴訟。1月15日韓國棋院經過調查后,以事務總長的名義發表聲明,陳述了事件原委并向公眾致歉。
作弊者具體做法是,將微型攝像頭藏于大衣紐扣,藍牙耳機藏在繃帶里面,將對局過程同步傳到場外的同伙,然后同伙將人工智能的招法通過無線耳機信號傳給對局者,被裁判長趙涓祐初段當場后揭發。K某隨后在接受韓國棋院調查時供認不諱。
對此韓國棋院召開運營委員會會議,認為K某妨礙韓國棋院事業(韓國棋院章程第3條第3號-定段比賽相關),觸犯了“業務妨礙罪”,決定對K某提起刑事訴訟。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K某以獲得職業段位為目的,事先與他人同謀作案,作案手法具備計劃性和智能性,損害了韓國定段大會的公正性,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犯罪性質非常惡劣。
這是棋界第一例利用人工智能作弊案,司法介入及時而嚴厲。2018年,國內舉行的麗水清韻杯全國業余圍棋公開賽中,也曾出現了疑似人工智能作弊事件,對局者手機放置于上衣口袋,著法與人工智能麗拉相識度極高,戰勝了業余天王胡煜清8段。但因此事件沒有抓到作弊實錘,因此也無從處理,倘若有實錘,如何處置?
就法律條文而言,除非是泄露考題,可按刑法的“泄露國家秘密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瀆職罪”等論處,否則往往只按行政法規處理,譬如取消考試成績、禁考多少年之類。就司法實踐而言,面對考試作弊,司法部門在執法時會認為這是教育部門的職責,除非作弊事件到了性質非常嚴重、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的程度,司法部門才會介入。即使作弊組織者被問罪,協助作弊行為也因存在法律空白而被輕饒。
不過,最新審議的“刑法修改草案”中,“國家規定的考試”有近20種,包括高考、國家司法考試等。法律規定: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草案二審稿與一審稿一致,明確將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刑事處罰,與過去的行政處罰相比更加嚴厲。這傳遞出一個明確信號,即考試作弊被認定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國家將用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刑罰來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