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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中國足協公布包括球員限薪在內的系列政策,實際上是對五年多前國務院出臺的《中國足球改革發展總體方案》部分條款所制定的實施細則。
既然是實施細則,足協的新政自然需要注重細節,以便在具體的實施中,可以從中找到明確依據,盡可能避免因為模糊空間而增加執行的難度。我們的確可以看到,足協為此下了一番功夫。
比如,雖然中國足協并沒有列出具體哪些俱樂部需要更改名稱,但是從足協這次公布的相關規定中,各俱樂部應該可以比較容易了解俱樂部的名稱是不是滿足新規的要求,并采取相應的行動。
盡管新政中有的條款也會引起一些歧義,但是通過其他相關條款,讀者還是可以比較容易理解這些規定的真實含義的。
比如,規定中稱:“球隊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名稱”。那么,有一個歧義就是:申花不能保留在新的隊名中了,因為含有“申花”字樣法人組織,光是在上海就有好幾家。但是,如果參考其它條款,只要俱樂部名稱中不含有“俱樂部任何股東、股東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的字號、商號或品牌名稱”以及不含“相似或近似的漢字或詞組”就是合規的。也就是說,無論是申花最早的投資企業“上海申花(集團)公司”,還是諸如“申花某某有限公司”這樣已經合法存在的含有“申花”的各種法人組織,只要與申花俱樂部現在的任何股東、股東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經營的業務無關,那么“申花”就可以繼續保留在俱樂部新的名稱中。
如果說關于俱樂部名稱的非企業化新政的確做到了盡可能的滴水不漏,關于球員的限薪的相關條款中,足協卻出人意料地預留了一個后門:只要經所屬俱樂部申報,獲得足協(或其授權機構,下同)批準,球員可以與俱樂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不僅如此,只要足協批準,“俱樂部及其關聯公司”也可以“與球員本人或球員直系親屬參與經營或持股的公司簽訂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重點是,上述由中國足協特批的經濟合同的收益都不計入球員的薪酬總額,足協擁有對球員限薪的豁免權。
比如,只要中國足協批準,大家關注的潛在歸化球員特謝拉不管是通過第三方還是與所屬俱樂部簽訂薪酬以外的經濟合同,其收入,都不受限薪令的限制。正是因為足協的新政留出了這一后門,特謝拉未來才可能不受限薪令的影響,得以繼續留在中超,甚至成為歸化球員。
那么,足協在強力限薪的同時,為何還要預留這樣一個讓球員可以不受限薪令限制的后門呢?這是因為中國足協在指定職業聯賽政策的時候,還要考慮國家隊的建設。既然足協有意歸化特謝拉征戰世界杯,特謝拉本人也愿意滿足其薪酬要求的前提下接受足協的邀請,那么這個后門就可以保證特謝拉不受限薪令的限制。事實上,足協在禁止俱樂部豪賭的同時,卻給自己豪賭世界杯留了一個后門。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足協這次限薪細則的制定,也借鑒了包括英國職業足球在內的全世界很多發達職業聯賽的成本管控方法。但是,與世界發達的職業聯賽相比,中國職業聯賽多了一項任務就是為國家隊的建設負責。
以英國為例,英超聯賽的發展并不需要為國家隊服務。需要管理英格蘭國家隊的英足總與不需要為英格蘭國家隊負責的英超聯賽之間,會通過協議來進行合作。但是英超聯賽擁有很強的自主能力,聯賽處理所有問題的出發點,始終為聯賽而不是為國家隊服務。如果理解了中國職業足球與英超等現代發達的職業足球這一本質的區別,我們就能理解為何足協要留下后門,限薪令為何限不住特謝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