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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7月1日,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在官網發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起訴孫楊與國際泳聯(FINA)第二次聽證會完整仲裁書。仲裁書對事件完整流程進行簡單梳理,并回顧孫楊、FINA和WADA三方立場。在首次聽證會時孫楊方面提出的對WADA上訴時效性以及其律師利益相關性的質疑,以及孫楊對興奮劑檢測人員資質的質疑能否合理解釋其“抗檢”行為,再次成為第二次聽證會中交鋒的重點。此外,仲裁書也對孫楊最終獲得4年零3個月的禁賽判罰做出完整解釋。
在事件回顧部分,仲裁書提及,孫楊方面曾在2021年5月21日表示希望不要公開發布仲裁結果,但分別遭到WADA和FINA的拒絕。2021年5月31日,孫楊還要求在仲裁委員會2021年6月25日前公布仲裁結果,以便趕上東京奧運會報名的截止日期。
關于孫楊方面對WADA上訴時效性以及其律師利益相關性的質疑,仲裁書保留了首次聽證會得出的結論。根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13.7.1 §2,FINA在仲裁決定公布后,事件相關方(如中國反興奮劑協會)有21天的上訴期限,此后,FINA擁有額外21天期限提出上訴。而上訴截止日期期滿后,WADA擁有額外的21天上訴期限。此外,上訴摘要應在提出上訴的截止日期后的10天內提交。由于WADA在2019年2月21日才收到本案所有相關材料,其申請了20天的延長期。根據仲裁委員會計算,從2019年1月7日,FINA公布仲裁結果算起,WADA上訴截止時間為2019年4月10日,而FINA在當年4月3日提交上訴,符合規定。至于孫楊方面之一代表WADA的律師理查德·楊參與本案存在利益沖突,仲裁委員會再次確認理查德·楊雖然曾任FINA法律委員會委員,但這一職位僅是咨詢角色,不與FINA構成律師-客戶關系,而且理查德·楊并未得到孫楊一案的相關信息,也不會在參與本案時獲得任何利益。
關于孫楊對興奮劑檢測人員資質的質疑,仲裁委員會再次確認當晚的三位興奮劑檢測人員,即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機構(IDTM)派遣的主檢官(DCO)、血液采集助理(BCA,即孫楊所稱“血檢官”)、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即孫楊所稱“尿檢官”)提供了ISTI(WADA使用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所要求的的身份證件(DCO提供IDTM的員工卡、BCA提供的護士初級專業資格證、DCA簽署的聲明)。仲裁委員會也確認DCO正確地告知了孫楊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測可能帶來的后果,但他依舊未能完成興奮劑檢測流程。最終,仲裁委員會得出結論,孫楊確實違反了FINA反興奮劑條例的第2.3條(逃避或拒絕提交興奮劑檢測樣本)。與第2.5條(阻礙興奮劑檢測流程)。
關于孫楊禁賽時長的判定,依據FINA反興奮劑條例第10.3.1條,違反FINA反興奮劑條例第2.3條或第2.5條者,禁賽時長應為4年,若運動員可以證明自己的行為非有意為之,禁賽期為2年;若運動員可以證明自己符合縮減禁賽期的特殊情況,其禁賽期可以縮減為2到4年。仲裁委員會指出,如果孫楊可以證明自己違反反興奮劑條例的規則非故意為之,他原本有望縮減禁賽期,但是孫楊方面的指控全程圍繞著事發當晚的興奮劑檢測是不符合規定的,且孫楊拒絕接受檢測的行為“魯莽且不計后果”,因此孫楊無法縮減禁賽期,基礎禁賽期為4年。
此外,由于孫楊在2014年6月因違反反興奮劑條例曾被處以3個月禁賽,此次則屬于他第二次違反條例。因此也需要將首次違反條例的處罰計算其中。根據國際泳聯反興奮劑條例第10.9條,運動員若第二或第三次違反反興奮劑條例,其禁賽期應不超過6個月,或在以下區間內:1)首次違例的禁賽期與第二次違例視作首次違例時應得禁賽期相加 2)第二次違例視作首次違例時應得禁賽期的兩倍。仲裁委員會指出,根據FINA在2021年起用的新版反興奮劑條例,仲裁委員會可以視整體情況靈活決定禁賽期限。最終,仲裁委員會遵循“首次違例的禁賽期與第二次違例視作首次違例時應得禁賽期相加”,處以孫楊4年零3個月的禁賽期。
仲裁書最后還提到,WADA方面曾要求取消孫楊自2018年9月4日后取得的所有成績,但是FINA并未提出這一要求。仲裁委員會判定,由于并無指控稱孫楊在2018年9月4日前后使用了興奮劑,且他在此前兩周的興奮劑檢測結果均無問題,因此不符合國際泳聯相關的條例,無需取消其所取得的成績。
文/肥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