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評論員嚴益唯述評
5月14日,南通支云足球俱樂部發布公告,就中國足協對該俱樂部主席暨投資人范兵的一紙罰單提出了公開的質疑,并表示要保留一切的法律權利。俱樂部從五個方面挑戰足協罰單的正確性。其中,俱樂部對罰單的第一個質疑就是:“ 微信朋友圈的表達輻射僅限于微信好友,被定義為社交‘媒體’系認定錯誤;更不是‘新聞媒體’。”
俱樂部公告回憶了范兵發朋友圈事件的起因:“2023年5月6日,中超聯賽第五輪,南通支云足球俱樂部與長春亞泰足球俱樂部的比賽尾聲涉及疑似手球,當值主裁判遲疑后決定不回看VAR,遂不判給我隊點球;且任意球的劃線位置存在爭議。俱樂部主席暨投資人范兵在個人微信朋友圈發表觀點:‘一場精彩的比賽被低級的業務水平搞得面目全非,VAR成了擺設。敢問俱樂部可以眾籌請一些會看VAR的主裁判來幫助他們提升業務水平嗎?中國足球任重道遠!!戰斗支云隊,下一場繼續努力,為南通而戰。’”
中國足協正是根據范兵發的這條“朋友圈”的言論,開出了罰單。足協在對范兵的處罰決定中,將“朋友圈”認定為“社交媒體”。此后,根據某媒體的報道,“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該媒體采訪時表示,此次針對謝暉等三人做出的處罰規定,其依據是《中國足協紀律準則》中“不負責任評論”的條款。該媒體在報道中解釋了該條款:“根據相關規定,自然人或組織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評論的方式蓄意攻擊比賽官員、其他球員、官員、俱樂部 (球隊)、會員協會、賽區委員會及中國足球協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球員:至少停賽1場,或處至少5000元的罰款。 (二)官員及其他人員:至少禁止進入體育場 (館)1場, 或處至少8000元的罰款。 (三)俱樂部 (球隊):通報批評、罰款或其他處罰。俱樂部 (球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可追究俱樂部 (球隊)責任。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并使用。”
南通支運俱樂部官方公告對足協罰單的第一點質疑就由此產生。南通支運認為范兵的朋友圈與微博、抖音等相較,只是屬于當事人(范兵)的私域而非真正的社交媒體。因此,該俱樂部對范兵的這張罰單的正確性提出了上述第一點的質疑。
應該說,南通支云的這一質疑,合情合理。“朋友圈”是不是“社交媒體”,的確不能僅僅憑足協的一張罰單就可以認定的。至少,南通支云針對“朋友圈”是不是“社交媒體”是可以與足協到法庭上論理的。但,遺憾的是,就算南通支云真的以此要跟足協打官司,就算法院最終認定“朋友圈”不是“社交媒體”,中國足協這張對范兵的罰單也不會因此而有任何的法律上的風險。因為,中國足協對范兵的處罰決定中已經解釋了,這一處罰是依據《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八十二條之規定。
2022年3月16月,中國足協下發了《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其中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如下:“自然人或組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評論,蓄意攻擊比賽官員、其他球員、官員、俱樂部 (隊)、會員協會、賽區委員會及中國足球協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球員:至少停賽1場,或處至少1萬元的罰款。(二)官員及其他人員:至少禁止進入體育場 (館)1場, 或處至少1萬元的罰款. (三)俱樂部 (隊):通報批評、罰款或其他處罰。俱樂部 (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可追究俱樂部 (隊) 責任.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并使用。”這是目前中國足協正在執行的最新一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
這條規定并沒有限定“不負責任評論”必須在“媒體”發表才可以被處罰。換言之,別說范兵是在朋友圈里發表這一言論,就算范兵私下跟人聊天說的話,只要被足協知道并獲取證據的話,中國足協也可以依據“第八十二條”對范兵進行處罰。中國足協對范兵的這一處罰決定中,將“朋友圈”視作“社交媒體”就算是一個錯誤的表述,足協也可以更正這一表述后,繼續對范兵開出同樣的罰單。因為,“第八十二條”已經為足協審查相關人員的“朋友圈”等“私域”開了綠燈。就算大家感覺不合理,但還真沒法與足協就此論理,因為人家是“依規辦事”。
其實,如果范兵的這一事件發生在2022年3月16日之前,南通支云官方公告中對罰單的上述第一點質疑是足以讓足協撤回罰單的。因為,中國足協2021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中的確對“不負責任評論”的發表地點有一個極為重要的限定:“新聞媒體”。該規則是這樣表述的:“自然人或組織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評論”。如果按照2022年之前的規定,中國足協不僅不能審查范兵的“朋友圈”言論,而且這次足協依據“第八十二條”對謝暉、李鎮伯等開出的罰單也是違規的。因為后兩位當事人也不是在“新聞媒體”上發布相關評論,而是在社交媒體上發表的。
目前可查的中國足協最早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是2006版的。當時已經有了針對“不負責任評論”的處罰條款。但是,當時這一條款的適用范圍也同樣是“新聞媒體”。2022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將通行了十六個賽季的“不負責任評論”的處罰條款進行了一次重大的升級,取消了“新聞媒體”這一限制,將足協對相關人員的言論審查范圍放寬到了包括“朋友圈”在內的所有領域。
雖然,中國足協為了控制從業者的言論,進行了如此重大的規則調整,以至于南通支云對中國足協這一罰單的第一點質疑似乎也很難真正挑戰足協的這一處罰決定。但是,中國足協將言論審查的范圍任意擴大,“第八十二條”本身是不是合法也極可能會因此受到挑戰。南通支運的官方公告中,已經將中國足協對范兵的處罰決定是不是違反了國際足聯章程和中國憲法關于言論自由的保護提出了質疑。
“第八十二條”是否合法暫先不論,其實本賽季中國足協執法尺度的公正性也存在不小的隱患。本賽季,中超賽場上諸如辱罵,暴力等發生在觀眾中的不當行為時有發生,影響很大。按照2022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第八十七條,俱樂部對自己球迷發生在聯賽中的不當行為是有責任的。但是,本賽季中國足協并未依據這一條款公布開出任何處罰決定。中國足協將精力放在相關人員的全方位的言論審查上,對于影響惡劣的球迷不當行為卻有法不依,這種執法的“尺度不一”長期以往對于中國職業聯賽的公信力也是很大的破壞。
希望中國足協能夠重視南通支云的質疑,藉著這樣一次機會反思一下有沒有資格審查“朋友圈”,其法律依據是什么?中國足協只有力爭從制度上提高聯賽的透明公正性,增加聯賽的觀賞價值才能真正提高聯賽的品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