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中超南通支云俱樂部公布了近期球隊遭遇的三起司法案件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有兩名球員配合調查,俱樂部已根據合同,行使單方面解約權。祝一帆陰陽合同訴訟案等。
公告寫道:
自南通支云足球俱樂部(簡稱“我俱樂部”)成立以來,在國內外層面歷經多起法律程序,不乏足球行業典型案例和司法實踐前沿新型案例。我俱樂部從不熟悉、“踩坑交學費”到熟練運用規則,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管理。針對有典型意義的案例,我俱樂部決定在不違反程序保密義務的前提下定期向球迷、社會公布進展,以提高俱樂部管理事務的透明度,分享經驗與教訓?,F將近期三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兩名球員配合調查,不能繼續參與聯賽。
上周,我俱樂部兩名一線隊注冊隊員被要求配合調查,執法機關未向我俱樂部透露所涉案情,相關球員歸期未定,不能繼續參加2023賽季中超聯賽,我俱樂部與兩名球員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根據《職業球員工作合同》,我俱樂部已依法行使單方解約權并立即生效。相關球員的聯賽報名已撤銷。
由于案情尚未查實,在不能確定相關球員所涉何事、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我俱樂部呼吁球迷、媒體及社會各界尊重球員及其家人隱私,避免揣測和傳播未經證實的信息,耐心等待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情,一切以官方調查定論為準。
在事實未明之前,我俱樂部尊重“疑罪從無”的原則,(作為前雇主)對相關球員及家人予以道義層面的支持。若后續司法程序確認球員行為有違職業道德,損害了俱樂部利益、聲譽和足球行業形象,我俱樂部支持中國足協對涉事球員施加適格行業處罰,并將依法向涉事球員索賠。若查清事實表明有任何職業俱樂部慫恿、組織參與相關違法違紀行為,我俱樂部和其他公平競賽的俱樂部一樣,深受假球賭球其害。我們將聯合所有秉持并踐行公平競賽原則的職業俱樂部,倡議行業自律與互相監督,堅決要求涉假涉賭的俱樂部退出中國足球、接受法律制裁并主張其賠償損失。
二、前俱樂部球員祝一帆陰陽合同訴訟案
2019年中甲聯賽,球員祝一帆在我俱樂部效力期間經常下注盤口參與賭球,甚至在主教練明令禁止的情形下違規將手機帶入更衣室,被主教練懷疑涉嫌踢假球。綜合其訓練狀態及其他生活紀律問題,我俱樂部對其進行了處罰,下放預備隊并扣發其部分薪水以待調查結果論定。其間,祝一帆以欠薪為由與我俱樂部解約,再根據時任總經理李某主導的陰陽合同向我俱樂部申索經濟利益,將同一案件、同一爭議提交中國足協仲裁委裁決后又提交法院審理。由于彼時足協仲裁委與人民法院的管轄劃分不明,司法實踐不統一,且足協仲裁委在裁決中表達了“安家費協議”與足球行業無關的觀點,導致中國足協明令禁止的陰陽合同竟荒謬地獲得認可執行。
這份寥寥數字但金額高達250萬元的“安家費協議”不可能與足球行業無關,系附隨雙方于2018年10月簽署的第一份(后取消未執行)工作合同訂立。“安家費協議”的性質,對于任何中國足球行業從業者一目了然。第一份工作合同尚未執行,中國足協于2018年12月20日下發明令禁止陰陽合同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管理職業俱樂部與教練員、球員合同有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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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嚴禁陰陽合同通知的翌日,我俱樂部即響應開展自查自糾,于2018年12月21日要求所有工作合同重簽,其中包括“安家費協議”,被合法備案的《關于運動員祝一帆福利保障的承諾書》取代。但時任總經理李某未按要求留下取消“安家費協議”的書面憑證,予以了祝一帆可乘之機在足協仲裁不認可“安家費協議”后另據此向法院起訴索要250萬人民幣。
遺憾的是,2020-2021年左右,人民法院對足球行業規則和特殊的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夠了解;足協仲裁書載明的安家費協議“與足球行業沒有關聯”這句話,直接導致了該案在法院階段事實認定錯誤,處理結果有違一事不再理、誠實信用原則和訴訟仲裁基本法理。
祝一帆案的客觀結果是這名球員先通過足協仲裁取得爭議的薪資部分,再另行發動民事訴訟,利用人民法院當時不夠熟悉足球行業,從法院取得足協仲裁拒絕處理或駁回的其他經濟利益,如陰陽合同中所謂的“安家費“、“補貼”或“獎金”。祝一帆案的謬誤必須予以糾正——因為它錯誤示例了如何利用現階段足球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的真空地帶重復發動程序,索取不應得的、非法的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并造成俱樂部(作為雇主)的訴累,鼓勵了一部分足球從業者、俱樂部工作人員的違法投機行為(見下文第三項沈麗案)。目前,已有另一名前球員效仿祝一帆的做法,在其申請的足協仲裁駁回“獎金”訴求后,又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一帆案的錯誤結果發生已約兩年。在此期間,我國體育法治在實際案例的推動下不斷完善,逐漸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司法執法部門應當介入曾經封閉、與一般法律原則脫節的足球行業。針對出現不少錯誤結果的足協與人民法院管轄混淆,2022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01號指導性案例、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訂《體育法》以及2023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發布的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作了更清晰的劃分與釋明。有鑒于此,并結合本輪足球行業整肅的大背景,我俱樂部已于近期針對祝一帆提起再審程序并跟進后續司法程序,將繼續追索其損害我俱樂部合法權益及足球行業形象的法律責任。
新修訂的《體育法》并沒有解答所有現實問題。法院介入足球案件的司法實踐仍在磨合構建的進程中,涉及諸多人民法院不曾有例可循的前沿事項。我們可以預見到祝一帆案在過程上不會一帆風順,案件結果有巨大的不確定性,也很可能以不斷嘗試不斷失敗告終。但是,我俱樂部認為挑戰錯誤判例的過程是有意義的,擬將祝一帆案作為足球法案例典型,及時總結并向社會公布最新訴訟實踐,積極參與塑造我國體育法治。
三、前俱樂部行政沈麗偽造《合同》索要“雙份工資”、“百萬年薪”訴訟案
祝一帆案的錯誤示例必須及時得到糾正,還體現在前俱樂部行政目睹了一部分足球從業者(如祝一帆)通過鉆法律空子輕松取得合同所載金額(而不問合同本身形成的過程、合法性及真實性),利用工作崗位接觸公章之便,自行構造工作合同,向我俱樂部不斷發動多起程序索要毫無法律依據的“雙份工資”和“百萬年薪”。
2018年底至2020年末,沈麗系由案外公司派駐我俱樂部從事行政后勤事務。該期間沈麗與案外公司存續勞動關系,由案外公司向其發放約兩萬余元的月薪并繳納五險一金,我俱樂部從未與其簽署任何合同,不向沈麗另行支付任何酬勞。案外公司因審計等要求與沈麗解除勞動關系后,我俱樂部為保障其勞務報酬,在與沈麗自始未簽訂任何合同的情形下為沈麗無縫銜接發放相同標準(且略有提高)的勞務費。
2020年末沈麗被我俱樂部開除后,依據一份其承認模仿李毅或曲波(體育總監)模板合同條款起草的協議,先后提起勞動仲裁與民事訴訟,向我俱樂部索要“雙份工資”和“百萬年薪”。沈麗向各公權力機關均承認了該協議系其模仿體育總監合同條款自行擬定,但無法提供缺失的俱樂部公章使用流程,無法解釋與俱樂部缺乏任何針對協議文本的溝通記錄,以及為何該協議文本明確約定了需雙方逐頁簽字的生效要件,卻沒有俱樂部法定代表人的任何簽字更遑論“逐頁簽字”。
經審理,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蘇0682民初7061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沈麗依據協議的形成過程及以此為由主張工資報酬的行為有犯罪嫌疑,裁定駁回沈麗起訴并將材料移送公安機關。2022年8月,沈麗再次起訴,我俱樂部就其依據協議的內容和形成過程提出了六大疑點。2023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682民初7519號民事判決書,判定沈麗依據的協議形成過程與證言自相矛盾,“案涉合同難以認定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約定,原告沈麗持有的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不能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遂不予支持其主張,駁回沈麗所有訴訟請求。沈麗敗訴后,又于2023年3月提起上訴,2023年5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談話),我俱樂部對沈麗案以調解形式結案當庭予以明確拒絕。
在其接連發動的多起勞動仲裁及訴訟程序,以及公安機關介入的刑事調查程序中,沈麗利用其行政崗位之便掌握的祝一帆案為例,扭曲事實向法院污蔑我俱樂部“習慣性欠薪”、“無視契約”,試圖以被欠薪雇員的受害者形象影響法院的自由心證。另外,其私自截存了我俱樂部人事合同、案卷資料和仲裁文書等作為“證據”提交,向法院力證因為李毅、曲波的體育總監模板合同“年薪百萬”,沈麗自稱的行政主管便理應年薪百萬。邏輯的荒謬自有司法評判,但沈麗的行為已涉嫌非法侵占和使用我俱樂部財產、商業秘密。
以上,皆有法院文書、庭審(或談話)記錄、調查記錄載明為證。我俱樂部并考慮在合適的時機公布判決全文。
通過研判,我們認為沈麗的行為已涉嫌虛假訴訟,濫用本已十分緊張的基層司法資源。區分民事糾紛與虛假訴訟罪的法律標準較模糊,司法實踐還未完全統一,我俱樂部在將其定罪的過程中確遭遇不少阻力和困難,自然也包括沈麗喋喋不休的惡意舉報和報復。但我們不會放棄對沈麗的追責。其作為一個不掌握一線隊核心事務的行政后勤人員,就能利用接觸到的公章、合同、案件信息不斷給俱樂部造成騷擾與訴累,教訓深刻。沈麗案也充分昭示了錯誤判例(如祝一帆案)的蝴蝶效應,以及職業俱樂部完善用人和公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合規的重要性。我俱樂部特對此案例進行公開分享,為兄弟俱樂部提供參考、借鑒及警示。
我們堅信,本輪反腐反假行動后,中國足球將迎來嶄新的發展機遇,但同樣面臨著十字路口的抉擇:是步入下一個循環周而復始,還是破釜沉舟摒棄陳腐陋習,揭開這行業的遮羞布,真正注入新的能量,新的氣象?支云已經做了自己的選擇(譬如在這篇公告里自揭傷疤),做好了長期戰斗,在挫折中摔倒再站起來繼續戰斗的準備;希望用行動和態度鼓舞志同道合的職業俱樂部與從業者永不放棄,與我們一同向前。
南通支云足球俱樂部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