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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第11輪,青島海牛主場2比2南通支云的比賽發生球迷向場內投擲水瓶的事件。今日,青島公安發布處理結果:經公安機關調查,查獲違法行為人18人,對7人依法行政拘留,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對其他人員分別給予相應治安處罰或批評教育。
青島海牛被南通支云在補時階段2比2扳平。臨近比賽結束時,南通支云球員的一次邊線犯規引起青島海牛球迷不滿,大量水瓶拋入場內,甚至砸中了當值主裁判。
事后,中國足協對事件進行調查,在比賽90+2分鐘、90+12分鐘都有球迷向場內投擲水瓶,在裁判員賽后驅車駛離體育場時,有球迷使用水瓶攻擊車輛。中國足協對青島海牛主場予以空場2場的處罰并罰款20萬元。
青島公安今日公布了涉事球迷的處罰結果:
5月10日,在城陽區青春足球場舉行的中超聯賽比賽期間,發生觀眾擾亂賽事秩序行為。處理結果如下:
經公安機關調查,查獲違法行為人18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7人依法行政拘留,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對其他人員分別給予相應治安處罰或批評教育。
警方提醒: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球迷觀眾文明觀賽、遵規守法,共同維護良好賽事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