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壇周報全媒體記者蔣嫻報道
7月17日,央視法治在線欄目講述了一例足球案例,家住北京的金先生是一名足球愛好者,在一場友誼賽中,因為對方球員楊先生的犯規動作而受了傷。隨后,他將這名球友告上了法庭。那么,踢球犯規致人受傷,是否應該擔責呢?
踢球受傷后,原告金先生被診斷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之后自費進行了手術治療。他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楊先生賠償他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原告代理律師提到:被告在攔球的時候,他是用右腳踩到了原告的右腳,原告當時是發力的狀態,所以原告右腳被踩住以后就是沒有辦法收力,就導致原告因為慣性是向前摔倒。的確是違反了足球規則,所以才導致原告這邊受傷。
而被告楊先生表示自己做的是一個常規的防守動作,也不是故意致對方受傷的,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且他認為足球比賽本身就有風險,并不能因為受傷就追究對方的責任。
在經過雙方陳述之后,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足球比賽是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此本案應適用自甘風險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又被稱為是自甘風險條款規定。條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而受傷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因此,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劉威認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應當是證明被告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在評價被告行為時,要綜合考慮比賽的固有風險以及及被告動作的意圖、幅度,對被告的主觀狀態進行一個判斷。原告受傷雖然是因被告斷球這一行為所致,但被告楊先生的行為是為了爭奪足球的控制權,并不是針對原告的身體。而且,違反體育規則或者是犯規,并不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故意或是重大過失。
法官劉威還提到:業余愛好者對運動風險也應有了解。因為足球比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對抗性和身體接觸,作為自愿參加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尤其是本案中的原被告都是業余的足球愛好者,也都是成年人,他們理應理解足球比賽的一些自身風險。自甘風險條款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鼓勵文體活動的參加者,在競技規則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的對抗。既保障參加者的基本權利,又保障文體活動的有序開展。
最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而原告金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