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針對外界對韋世豪、克雷桑處罰是否雙標的質疑,中國足協在最新一期的裁判評議中給出了解釋。
根據評議,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有無觸球可能性。
評議表示克雷桑的動作屬于在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使用過分力量和野蠻方式進行爭搶,踢倒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嚴重犯規,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裁判員臨場出示黃牌錯誤,漏判直接紅牌。
而韋世豪的動作屬于在球已經離開可爭搶的范圍,在沒有觸球可能性的情況下,不以觸球為目的,故意踢對方隊員,按照競賽規則,應定性為暴力行為,并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
兩個判例中隊員的犯規動作有相似之處,也都應直接出示紅牌罰令出場,但因具體情形不同,在競賽規則中應用的關于罰令出場的定性條款不同。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上述兩個判例的后續紀律處罰也作出了如下解釋:
克雷桑犯規事件發生后,經研判,未提交違規違紀報告啟動紀律處罰程序。
韋世豪犯規事件發生后,依據相關規定對該暴力行為啟動紀律處罰程序,最終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第五十三條、第四十八條對成都蓉城7號球員本次違規違紀行為作出停賽4場、罰款4萬元的紀律處罰決定。